贷款协议书

时间:2021-06-20 08:18:44 协议书 我要投稿

贷款协议书3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什么样的协议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贷款协议书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贷款协议书3篇

贷款协议书 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居间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有充足运作资金,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贷款方的相关信息,并能协助甲方完成贷款,现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寻找、介绍贷款并促成甲方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居间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向甲方提供借款信息,并引荐甲方和贷款人直接洽谈,负责整理甲方提供的全部贷款资料,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对甲方提供的财产进行实地考察,确认符合贷款人的放款条件后向贷款人提供甲方的全部资料,并促成甲方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第1款所列全部委托事项。

  二、乙方义务

  1、向甲方提供具有放款意愿的贷款人信息;

  2、引荐甲方和贷款人直接洽谈,并促成贷款人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

  三、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真实性贷款资料;

  2、根据乙方引荐的贷款信息与贷款人进行合同谈判;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贷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甲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4、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甲方向贷款人借款金额为万元(¥:),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

  五、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由甲方按贷款方借款金额的%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即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居间费万元(¥:)(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

  2、甲方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条款内容由甲方与贷款人自行协商,与乙方无关。甲方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因借款合同条款解除、撤销或合同被确认无效,均视为乙方已完成居间义务,乙方收取的居间报酬概不退还。

  六、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管辖法院为乙方所在地法院。

  七、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贷款协议书 篇2

  ____农信社贷字( )第 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 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 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 保证人 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农信社贷保字( )第___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 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 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8.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费用:

  12.1 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

  13.1 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13.2 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13.3 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

  13.4 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

  13.5 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3.6 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3.7 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13.8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3.9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3.10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社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3.11 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14.1 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14.2 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

  14.3 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4.4 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 社团会议:

  15.1 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5.2 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15.3 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15.4 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15.5 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转让:

  16.1 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6.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6.4 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6.5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 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18.1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签订后,牵头社按照管理规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贷款协议书 篇3

  甲方: 银行 分行

  乙方:a、b、c等6家企业

  为建立良好的银企业合作关系、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方本着“相互支持、共同发展、诚实信用”的宗旨,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甲方把乙方列为重点、优先支持的客户,在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1、贷款授信业务:甲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信贷政策以及信贷规定和程序,积极支持乙方的建设,给予乙方总计授信敞口9000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1500万元),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以及贷款。乙方根据需要在授信额度内可分次向甲方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保证金比例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2、银行结算业务:甲方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为乙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电汇、本票、汇兑、转帐、托收等结算业务。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财务数据、经营信息、存贷款情况等给予保密,并依法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上述数据信息。

  二、乙方把甲方作为办理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的经办行,并在甲方开设结算帐户。

  1、乙方要合理使用贷款,并保证甲方贷款安全。

  2、本次甲方授信由****等6家企业和6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共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3、每家企业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0%以内,若有对外担保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三、保证金制度

  1、乙方推荐的每家企业需提交授信额度的30%--50%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风险保证金专门账户中,作为风险防范的储备,并对风险保证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2、如有其中任何一家企业信用出现问题,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出现承兑垫款时,我行可无条件在风险保证金中扣款,若风险保证金余额不足,联保企业中的任何一家或多家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联保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补足我行的风险保证金;

  四、在建立银企全面合作关系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积极沟通、恪守信用,努力建立起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

  五、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签字或盖章): 乙 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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