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保证书

时间:2024-01-26 15:51:28 保证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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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保证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保证书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鲜见,保证书的具体行文需依照一般书信的格式。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保证书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煤矿事故保证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煤矿事故保证书

煤矿事故保证书1

  为进一步规范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守。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由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科室组成,一人轻伤事故由吴忠德带队调查,重伤或多人轻伤事故由李岩带队调查,机电、运输事故由李志刚带队调查处理。

  三、接到事故汇报后,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现场人员及事故当事人进行问询,并做好调查笔录,被问询人签字画押。

  四、事故报告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煤矿事故保证书2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写下这份保证书,表示我对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擅自离岗,旷工外出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不旷工的决心。早在我踏进单位大门时,领导就已三申五令,一再强调,全体员工不得无故迟到旷工,但是我还是无故旷工数日,在单位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的行为不仅辜负了组织上对我的期望和信任,也严重损害了单位的光荣形象。对此,我作出以下深刻分析。

  一、自身检查

  1、深入学习不够。自工作以来,自己虽然注重了政治和业务学习,但总感到在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性上还有很大不足,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致使自己对新知识、新思维掌握不多,了解不透。这说明自己在学习上还存在“懒”的思想,还缺乏“挤”和“钻”的刻苦精神,缺乏深学苦读的恒心忍劲,缺乏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境界的自觉行动。

  2、工作作风不实。一是认为自己工作多年了,有时产生松口气、想歇歇的念头,致使工作有时不够主动,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自身建设不全。虽然注重加强了自身建设,注重了各种场合严格要求自己、管住自己,但有时还是有随大

  流的思想,认为自己已有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热忱,可以暂时应付一下目前的工作就可以了,没有一个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和提高自己工作能力的`有力措施。

  二、整改措施

  1、树立刻苦学习的精神,努力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政治上的坚定来自于理论上的清醒,只有勤奋学习,才能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判另是非的具体标准。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与发展,做到理论与实际、主观与客观的真正统一。

  2、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党的事业第一,坚持人民的利益第一;要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甘愿奉献毕生精力;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

  3、摆正自身位置,加强自我改造,提高综合素质。目前对我而言,还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同时要加强文化艺术修养,使自己更全面地发展。提高创造力和审美能力,培养想象力和创造力。

  4、遵守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约束自我行为,杜绝迟到、早退、旷工现象,向单位优秀同事学习,努力上进。

  总之,我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做出这样的行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领导反复教导之言犹在耳

  旁,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如今,大错已成,我深悔不已。自己生活懒散,违反纪律的做法,不仅是对他人的不尊重,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如果再犯,我愿按照国家和陕西省《人事资源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接受处罚。

xxx

  20xx年xx月xx日

煤矿事故保证书3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10000—2014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

  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20xx元罚款,给予生产队组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10000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1000—5000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

  7、原煤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7·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30—50万元,事故队组1—5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20xx元罚款。

  7·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5—10万元,事故队组1—2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50%。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20xx—5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100—500元罚款。

  7·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5000—10000元。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xx元罚款。

  7·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给予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1000—20xx元罚款。

  7·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20xx元罚款。

  7·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若一方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100—300元罚款。

  7·9对3·10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重“三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队组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xx元的罚款。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8·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

  8·3由于工作者责任性不强,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或造成火工品丢失。

  8·4损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的。

  8·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早出、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8·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安全检查提出来的隐患,在安全复查中仍未整改的。

  8·7妨碍、阻挠、刁难安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有报复安栓人员行为的。

  8·8不接受检身员检身,对检身员进行刁难或事后报复情节严重的。

  8·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行凶闹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8·10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材料和检修设备中把关不严,严重失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投入生产,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8·11检身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

  8·1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要害场所人员,值班人员,不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安检人员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的。

  8·13擅自闯入挂着“禁止通行”、“禁止入内”或有警示牌地方的。

  8·14在无风、微风的井巷中乱跑、睡觉的,或在井下

  作业期间睡觉的。

  8·15各工种岗位、各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8·16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不佩带的。8·17各机房、硐室、装载点、巷道、工作面、要害场所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设置、配备各种制度、图纸、警示标志、记录、台帐等,而种类不全,内容不符、损坏的。

  8·1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8·19酒后或精神疲劳进行上岗操作的。

煤矿事故保证书4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一)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二)特工种人员不全。

  (三)吨煤不低于10元安全资金未提取或未投入安全设施中。

  (四)违反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五)因故停电、停风,不撤离井下人员。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多井口出煤。

  (七)不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生产。

  第三条生产副经理(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作业,计划外组织生产。

  (二)施工或作业无质量标准或不进行质量考核。

  (三)不经常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没有生产服从安全。

  第四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工人未进行培训上岗作业;特工种无证上岗作业。

  (二)对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不力。

  (三)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没落实,对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产整顿命令。

  (四)对事故隐患的责任者不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机电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没有组织编制技术操作,安全用电等制度。

  (二)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三)井下管线混乱、电气设备失爆严重。

  (四)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第六条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采掘工程图失真,采掘不规范,作业规程雷同。

  (二)矿井风量不足,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配风不合理,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三)“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四)不审核瓦斯报表,瓦斯超限不下命令停产处理。

  第七条生产技术科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编制不切合实际。

  (二)不能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对作业或施工质量考核检查不严。

  第八条通风科长(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通风设施质量差、跑漏风严重。

  (二)局扇时开时停,局部通风管理差。

  (三)不能掌握井下各区域风量、瓦斯量情况。

  (四)“一通三防”措施得不到落实。

  第九条机电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了解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二)不能及时组织处理井下防爆设备的失爆情况。

  (三)掘进工作面两个闭锁失去作用。

  (四)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情况。

  第十条采掘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召开班前会就下井作业。

  (二)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

  (三)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

  (四)发现异常,不能撤离人员,擅自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瓦斯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

  (二)瓦斯检查仪失真。

  (三)有害气体超限时,不能下令撤退工人,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放炮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能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二)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中有关放炮的要求。

  (三)不认真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

  第十三条检身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井下有人员没戴安全帽、没携带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喝酒后下井。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各煤矿企业都要制定事故排查制度,各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由于技术管理、装备设施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较易解决的由科室和队组解决;有一定难度由矿解决;难度较大的由矿报县局组织解决。难度大的组织专家解决。解决不了的,关闭矿井。

  (三)矿上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每月向县局汇报一次。

  第十五条各县(区、市)局要对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第二条至第十三条人为的事故隐患给予严肃处理。

  (一)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企业罚款20万元,取消企业矿长资格证。

  (二)副矿长:勒令企业撤销副矿长职务,罚款1-2万元,不得任用。

  (三)科、队长:勒令企业免去职务,罚款0.5-1万元,不得任用。

  (四)特工种人员:勒令企业开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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