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文集锦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与此相应,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徐汇法院房产庭统计,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约占该庭受理的房地产案件的三分之一,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建筑装潢工程纠纷案件基本呈三足鼎立之势。分析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和重点环节,有助于促进正确审判该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一、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从诉讼主体看,原告为出租人、被告为承粗人的占大多数;原告为承租人、被告为出租人的较少;部分案件因存在转租等情况而需要追加第三人。
2.从诉讼请求看,以给付欠租最为普遍,一般还伴有给付水、电、煤等其他费用、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此种情况与原告为出租人的居多这一情况吻合;原告为承租人的,诉讼请求则以要求赔偿损失的居多。
3.从合同形式看,普遍为非标准合同,合同内容较为简单、不规范,有的缺乏必要条款,有的合同名称为合作合同、联营合同,租金则以补偿金、净利润等名义,合同普遍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从合同效力看,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占有相当比例,无效的原因主要是租赁房屋为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其中以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占多数。
5.从审理期限看,不少案件审理期限较长,造成审理期限较长的原因主要有涉及转租的需要追加第三人,涉及装潢费处理的需要进行审计,或者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与其他房地产案件相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的比例较高。
二、商用房屋租赁台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1.租赁房屋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此类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不同于违法建筑,其建设是合法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之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对建设房屋取得所有权的进一步确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前,建设者对房屋仍然是具有财产所有权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出租则是收益的主要方式。故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尽管建设是合法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前可以认为具有房屋所有权。但是具有房屋所有权并不等于可以出租房屋,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出租公有房屋必须具有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出租房屋的必要条件,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中有“依法”的限制词。故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2.判决收回房屋的,当事人未在诉讼中提出要求处理装潢费的,法院应否对装潢费一并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退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法院对装潢费用应一并处理;而且,如果法院对装潢费用不予一并处理在收回房屋后,出租人成其他使用人对装潢可能有拆改,承租人另行起诉,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对装潢费用的处理原则,而法院对装潢费用处理的前提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主张,如果当事人未在诉讼中提出主张,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不应处理,法院进行处理则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如判决收回房屋并处理装潢费用后,至判决生效和执行完毕的一段时间承租人仍在使用房屋,装潢仍需要进行折旧,这样出租人的权益就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3.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只能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只能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外,如果承租人无过错且实际使用房屋和水、电、煤、电话等设施和接受服务的还应当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以补偿或其他形式处理财产争议。
三、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重点环节
商用房屋租赁同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应当遵循合同自由、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诉权、法院有限干预等原则,注重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审查合同效力。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完全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是否属于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民事行为,租赁房屋是否属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有效的,不应认定无效;可以认定部分无效的,不应认定全部无效。
2.审查过错责任。审查当事人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违约有无过错,是一方过错还是混合过错,是重大过错还是轻微过错,以及过错对继续履行、财产处理,赔偿损失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3.审查合同应否继续履行。对于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当然不再继续履行,对于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鼓励当事人继续履行,如一方因过错而造成违约,另一方坚持终止合同,双方确实没有继续履行的诚意和可能的',应当判决合同终止履行。
4.审查装潢费处理。如果合同终止履行,当事人对装潢费处理提出主张的,应当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交装潢工程的决算书和原始单据,并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折旧因素等协商报价。如果协商报价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委托审计。
5.审查租费处理。对于房屋租金和水、电、煤、电话、服务、押金等其他费用,当事人提出主张的,应予一并处理。
6.审查约定违约金处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应当依照约定违约金处理;如果约定违约金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7.审查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如果涉及转租的,可能终止合同的,应当将房屋使用人追加为第三人。对于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愿意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可引导双方另行签订附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判决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判决生效后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以鼓励交易,减轻当事人的损失。
8.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对于未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应责令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不规范的,可引导当事人采用标准合同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且严重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_____日前付款。另付房租押金_____元,水电押金_____元,共计押金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房屋合同终止时,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乙方负责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按实际发生数与下月租金同时缴纳,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________,水________,)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使用
1、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家用电器,注意防火、防盗,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一律由乙方负责。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 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20xx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承租方XX使用。
一、租房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为____元,缴租为____支付一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元),以后应提前___天支付。
三、约定事项
1、承租方正式入住时,应及时的更换房门锁,若发生因门锁问题的意外与出租方无关。因用火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类的灾害所造成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
2、承租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和阳台摆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3、承租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协议终止。
4、承租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水、电、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承租方交保证金________元给出租方,承租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光纤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出租方如数退还保证金。
5、出租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遇拆迁,承租方无条件搬出,已交租金出租方按未满天数退还。
6、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另水;_____吨气;____立方电;___度。
出租方签章(出租方):承租方签章(承租方):
电话;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在乙方对租赁物充分了解并且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房屋地址:甲方将位于 出租给乙方,经营“ ”。
房屋面积大约: 平方米,用途为: 。
二、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约定租金 元/月(大写: ),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 %。租金按季度支付,先付款后用房,即乙方每季度末缴纳下季度租金。若未先交房租,则已交房租到期之日即为本合同自动解除之日。
四、租赁保证金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其三个月租金额的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双方解除合同时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全额退还。如因乙方违约等原因出现,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不再返还给乙方。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满合同自然解除。因不可抗因素和甲方主管部门需要使用房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无条件终止且不给乙方任何补偿,但因甲方主管部门需要使用租赁房屋的甲方应该提前30日通知乙方。
(二)如乙方因经营确实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租赁,必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合同并向甲方缴纳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三)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私自利用该房屋承包、合伙经营;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
4、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活动;
5、 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由乙方交纳的各项税费的。
6、不服从物业管理,逾期未交纳水(含二次加压供水费)电气费、收视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7、与他人合资、合伙、合作自己不参与具体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变相转租房屋的。
甲方以上原因解除合同的,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解除,乙方如果有异议的,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3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强制腾空房屋,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四)无论本合同以什么方式终止履行,对乙方租赁房屋的装修在合同终止的时候不能损坏,在合同终止时该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对乙方自己增添的.机器设备可以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装修的前提下可以拆除。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按时足额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
2、 签订合同时按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
3、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出售租赁房屋,但租赁合同继续执行至期满。
4、 合同期满收回租赁房屋。
5、 追偿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签订合同时按约定缴纳租赁保证金。
2、 及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
3、 该资产现状租赁,对乙方使用该房屋还需要的其他条件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
4、 租赁期间及时足额缴纳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税费(如经营税费、水电气费、收视费、物管费等)。
5、 租赁期间的房屋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期满归甲方所有,不得拆除。
6、 租赁期间除租赁房屋主体维修(非乙方损坏)之外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7、 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经营活动,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8、 在该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的维修和管理责任在乙方。在这期间因该房屋使用造成自己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9、 租赁期满后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10、 租赁期间甲方出售租赁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11、 乙方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另行文本)。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不能及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年租金额10% 的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并按照合同年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准。
2、乙方在租赁期间未及时足额缴纳租金的除按乙方违约责任第1条承担责任外,必须追缴所欠租金并可按日加收所欠租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租赁期间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
(三)
1、转租、转借承租房屋,除转租所得租金归甲方所有外,并按转租租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强行占用甲方房屋的,甲方除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外,甲方还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的标准是原双方原租金的三倍。
八、免责条件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租赁房屋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由乙方支付甲方,不足整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出租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见附件),并协助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用途: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到房屋现场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乙方应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
乙方陪同承租人现场看房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状况不一致造成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费的,甲方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
(三)应保证自己提供的房屋资料真实、合法;
(四)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五)应对乙方提供的承租人资料保密;
(六)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七)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寻找承租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承租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四)收取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五)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乙方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而甲方拒绝修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甲方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房屋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承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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