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汇总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第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五)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常用版劳动合同下载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
第三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四、社会保险
第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一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的;(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劳动合同 篇2
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二条 乙方为符合就业年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有自主选择就业岗位的权力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资格。
第三条 乙方的基本情况:籍贯 现住址: 性别: 年龄: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已选择的工作岗位: 。
第四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合适的岗位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依据餐饮业的特殊性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有权根据不同的岗位技术要求和劳动强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
4、甲方有权制定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有权依据制度对乙方进行行为规范和考核,对违规违纪者有权进行处罚、处分和辞退。
5、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发生类似事件乙方有权辞职酒店劳动合同范本20xx酒店劳动合同范本20xx。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甲方确定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调度。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店规店纪和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违背甲方的合理安排和意愿。
3、乙方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凡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在工作之余(如休息期间或假期)发生的意外伤害等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工作期间,不管有任何理由,不得打架斗殴,如有发生甲方将无条件辞退所有参与者,并扣除其个人行为保证金、工资和其它应得资费。
6、乙方应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酒店。
第七条 为了避免乙方在聘用期间因非正当程序离职或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给甲方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个人行为保证金500元(含工作服、工牌、锁具、餐具、用具等费用),个人行为保证金从乙方劳动报酬中三个月内扣齐。中层以上管理者的个人行为保证金按工资比例计存,原则不少于一个月的工资。
第八条 甲方每月发放一次薪酬,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兑现薪酬,甲方将向乙方说明。
第九条 个人行为保证金符合下列条件,甲方将如数退还:
1、聘期届满,或因特殊原因乙方提前15天向甲方递交了书面辞呈,并经甲方负责人准许的。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之规定的。
第十条 个人行为保证金符合下列条件,甲方不予退还:
1、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的。
2、因违反店规店纪或触犯法律被甲方辞退的`。
3、打架斗殴,给酒店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4、偷窃客人财物和酒店财产的。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处的试用期为 10-30天,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按预定工资的60%兑现。被正式录用者按预定工资全额发放,未被正式录用离店时兑现60%酒店劳动合同范本20xx企业信息管理师
乙方自动离职,取消试用期工资。其余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服务员、服务生试用期为7天,试用期工资10元/人天,被正式录用后享受酒店正常待遇。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满一周年,如继续被本店聘用或在隶属于甲方的任何单位或部门工作,可享受每年60元的工龄工资。满三周年可在县级以上医院享受一次全身体检。
劳动合同 篇3
贸易公司的劳动合同
3.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与报酬
1.甲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甲方为国家交通特殊行业,因岗位工作特点(生产),如需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应服从公司需要。
2.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确定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月,正式聘用期本岗位工资为______元/月(人民币)。
3.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成绩突出者嘉奖晋级,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 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1.对具有本市劳动手册和符合上海市规定的员工,甲方按上海市规定的基本标准为其缴纳三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金)。对原先无工作单位的外省籍员工购买社会综合保险,同时办理员工团体意外人身保险,不另报销医疗费用。
2.法定假日为有薪假期。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协议:
(1)甲方因机构变化,原岗位撤消,无适合岗位安排,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终止合同;
(2)本合同订立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已修改;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合同期满,双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续订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或予以除名: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试用期间不合格者;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经教育屡不悔改者;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4)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4.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因疾病,合同期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
5.乙方主动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各种专项培训费用,乙方应当归还甲方,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元。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
(2)甲方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单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大小和责任大小,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经甲方同意辞聘但未按规定按时交清公务与债权、债务手续的,甲方有权扣押毕业证(职称证书)和扣发当月工资, 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3.甲方出资培训的员工在合同期或规定的服务期内离(辞)职的,按规定向甲方支付培训费。
4.甲方资助乙方买房款的员工在规定的合同期或服务期内离(辞)职的,乙方须归还所有款项。
5.工作需要向甲方领取的服装、工具及其他贵重物品在合同期满或离(辞)职时须交还甲方,在使用年限内的应按甲方规定承担相应的折旧费。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负责人电话:
乙方经多方联络、考察、洽谈,确定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作为暑期工工作地点.乙方已向甲方说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期间、工作待遇、工作要求等,甲方经了解、询问,系自愿参加本次务工。本着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有权要求乙方为其安排暑期工作。
2.甲方有权按照劳动获取基本工资、加班报酬及其他在厂期间享有的其他福利。(为900(基薪)+100(满勤奖金)+100元(夜班津贴)+100元(无尘津贴))+150元(绩效奖金)(总金额=2200-2400元/月)。工资按月结算。
3.甲方应年满18岁(要求有身份证,并以身份证的年龄为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没有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能清醒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已购买人身保险.进厂后会另购保险.
4.甲方应为身体健康的工作者.如有不宜参加劳动的先天性或易急性发作的心脑类疾病病史或征兆则不宜参加本次务工.如有隐瞒情况,造成不利后果责任自负.
5.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工厂里的规章制度、生产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若在非上班时间私自外出、打架斗殴、犯罪等责任自负。
6.甲方应负担自己的车费、公司规定需办理的体检等及按月给乙方收入20%的联络管理费用。(此费用主要用于新手低效和做废产品的成本,乙方为获取该信息的信息费,联络通讯费、交通费、食宿费,多名驻厂管理员工资以及由于)。
7.工作期间为、20xx、年7、月、4、日、至20xx、年、8、月、底。甲方服务时间内,不得擅自离职,如有特殊事情,须提前半个月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厂。
在此约定期间未满擅自离厂或辞工,按违约计算,赔偿乙方500元(RMB)违约金。(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等特别原因等则除外)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约定为甲方提供工作岗位及保证各项待遇及时发放。
2、乙方确保甲方的工作环境安全、工作内容适当、工作保障到位。
3、乙方有权获取一定的联络管理费用。
4、乙方有权随时解除与违反本协议的甲方的合同。
5、乙方可以追究甲方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6、乙方应保证甲方知情自己的每月工资待遇情况,并不得在已说明的扣款项外乱扣款项。
甲方: 乙方:
劳动合同 篇5
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大篇幅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也被赋予了极高的法律喻意,颇有“功高盖主”的嫌疑。但随着法律及各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同,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似乎有一些削弱,似乎劳动合同的有与无对劳动权的实现并不是关键。那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维度关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不是真正起到了保护劳动者的作用?我们应该如何定位劳动合同在劳动权实现中的作用?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关系的确立是否必要?等等。这不能不引发众多关注劳动法的人士(包括笔者在内)更深入的思考。
目前,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呼声很高,地方立法也不乏较有前瞻性的立法先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其在实践中也受到了颇多关注好评。但笔者想以浅薄之眼光、疏漏之学识,为《劳动合同法》泼一点冷水。
一、《劳动合同法》只能是一部“柔法”,不符合各界之期望。
立《劳动合同法》旨在强化其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但劳动关系的客观属性决定,这仍只是一个理想。
(一)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决定之。
即使贯以“法律”之名,《劳动合同法》也难具有法律之“刚性”。
这是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自身的特性决定的。
劳动合同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平等契约,即由劳雇双方自主签订,但在实际中,由于劳雇双方在地位与身份方面的差别,劳动合同从签订到实施,根本无法做到对等。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不对等的从属性契约。不管我们法律上如何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往往连对等都未曾实现。这是不争的事实,并不是“法律”赋予双方平等性就能一劳永逸的。双方的不平等、不对等是显见的。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仍只能停留在“义务法”的层面上,再次重申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义务,根本上升不到“权利法”这一层面。如若不然,贯彻落实《劳动法》恐怕就够了。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差异性决定之。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即使同为同一行政区划、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企业,因其规模、产值、产权模式、管理方式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不同,其实质也迥然不同;从劳动者角度来看,法律并不能严苛同为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岗位、同一工种的劳动者其在内在价值和外部表现都安全一致。当然这也是不可能的。每个劳动者都是不同的生命个体,其蕴含着不同的体能与智能。劳动合同涉及的仅是个别劳动关系,是个别劳动关系的再现。可以说,有多少个劳动者就有多少个劳动合同,因此强调如何体现劳动者的主体差异性才是其要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法》只能是一个“指导性”的法,类似于行政指导,如何体现“人性化”、“个体化”才是其关注的重点。
(三)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决定之。
理论上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管是“组织标准论”、“控制标准论”,还是“综合标准论”,其共通之处在于都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约束。实际社会生活中,劳动者表面上付出的是劳动力,而实质上更是个人人身自由的暂时失却,其实际的代价远远超过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劳动领域拥有法律之外的绝对“话语权”,劳动者并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真正平等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劳动者基本的身份和地位状态,将其“还原”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使其“作为劳动要素的直接承载者”,实现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真实身份和真正角色。
二、《劳动合同法》制定与实施的先决条件
(一)《劳动法》调整范围、调整方式的严谨扩容,是《劳动合同法》“另立山头”的必要前提。
事实劳动关系的广泛存在,使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理论受到了严峻挑战,其在实践中造成的理论与实务的困难,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理论严重对峙,正是我国劳动法人为设置的障碍和“法律理想化”的体现。如《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调整范围过窄,并“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了不同的确认标准”,把现实中众多的合法主体“非法化”,如农民工、家庭保姆等;第16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理想化的规定与现实距离太远,造成实践中的“唯合同论”,似乎不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甚至发生争议后应否受理还得单独出个“解释”。
因此,从立法上承认并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严谨构建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尽快清洁卫生双重标准所带来的混乱”、解决劳动合同是否有非书面形式等问题是当务之亟,而这些问题非通过修改《劳动法》而不能,而《劳动合同法》当然必须依托并且不能超越《劳动法》的规定。
(二)《集体合同法》的真正贯彻落实是重要的保障。
集体合同并不是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简单罗列与重复,而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权益保障书”。现实中,一方面集体合同的订约的率并不高,另一方面集体合同条款仅是用人单位“说服”劳动者、应付劳动监管部门的最好“盾牌”。如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运用多有谬误,问题多多,有用人单位仅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明定为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似乎并不违法,实则是严惩的侵权。(当然这也并不仅仅是集体合同本身的问题,最低工资概念中最需明确的“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劳动”还有待进一步立法明确。否则,仍然只能是“规避”法律的堂而皇之的工具。)再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了,实质上仍是无条件对劳动者施以不公平的约束,这也正是多数劳动者必须面对的无可奈何的现实。
因此,《集体合同法》应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约主体、具体内容、订立程序、监管主体、违法责任等内容,并使之真正落实成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法”。
(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的“有章可循”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力内部保障。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中可以看到,尽管以“义务性”条款出现,但法律赋予内部规章制度法律地位极高,不仅是管理劳动者的依据,甚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但内部规章制度应规定什么?如何规定?监督者是谁?什么是民主程序?哪些层面的政策不得违反?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为何?究竟谁的效力更高?内部规章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制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如何能够实现其“平等对话”功能?“民主”与“公示”是否能同步实现?“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后”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是否经“公示”就当然有效?等等。这些在目前立法都是空白。这同样是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果对用人单位的这一“立法权”没有制约,《劳动合同》规定的完美,劳动者权益也只能是宣言与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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