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借款合同6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借款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借款合同 篇1
事判决书(20xx)昆民四初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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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昆民四初字第11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一榕,男。
委托代理人张传刚,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莉姝,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28号附1号3栋301号。身份证号:530121196710040022。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新鸿瑞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苜蓿村海鲜批发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文,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赵波,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黄草洲村。身份证号53252719790520007X。
原告陈一榕诉被告昆明新鸿瑞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之规定追加了赵波为本案的第三人。本院于20xx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传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忠文及第三人赵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开办的日新海鲜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日新市场)于20xx年12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给被告开办的日新市场用作经营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同时,还约定了借款利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日新市场未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另据查工商登记情况,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市场实体,被告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日新市场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告承担。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由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8.34万元(自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xx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未归还本息每日0.1%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4万元。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所称的借款事实不存在,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虚假债务的清偿责任;二、借款人日新市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该市场无公章,不具备缔约能力,该所谓的借款合同无效;三、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借款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第三人陈述称:是其委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对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已归还部分借款给原告。
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一、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二、日新市场的法律性质如何;三、如果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原告与日新市场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一、《借款协议》,欲证明陈一榕与昆明日新海鲜批发市场基于双方自愿达成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100万元;
证据材料二、《收条》,欲证明陈一榕与日新市场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
证据材料三、《市场基本情况表》,欲证明日新市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材料四、《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欲证明被告作为日新市场主办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
证据材料五、《证明》,欲证明昆明市公安局大观派出所出具的原告身份证变更; 证据材料六、《市场登记证》,欲证明借款人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实体; 证据材料七、《律师收费发票》,欲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材料三、四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之事实,只能证明日新市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具有经营资格。另日新海鲜批发市场的负责人是张雄而非赵波。对证据材料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六的质证意见与证据材料三、四的质证意见相同。对证据材料七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律师收费发票应有委托代理合同相配套,原告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且原告不能证明律师费用已实际发生。
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据材料三、四、五不予质证。对证据材料六、七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无法证明是虚假的。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二,被告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并且第三人陈述是其委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三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五、六,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三人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五、六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七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有委托合同与律师费用发票相配套,并认为律师费用未发生。第三人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另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律师费用产生的基础,但原告无需提交委托合同来证明律师费用已发生,而证据七《律师费用发票》是由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开出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表明是由原告就本案支付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的律师代理费,且其计费标准并不违反《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故对被告所主张的观点不予支持。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证据材料二、《昆明日新海鲜批发市场承包合同书》,欲证明从20xx年9月1日起,日新市场由第三人承包经营,第三人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由其承担。
证据材料三、《协议书》;
证据材料四、《付款协议书》;
证据材料五、《移交事项》。
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欲证明第三人于20xx年4月1日退出了日新市场的承包,并且第三人与被告就日新市场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了移交。第三人没有将本案所谓的100万元债务移交给被告,也没有告知相关事实。所谓的借款是第三人与原告虚构,恶意窜通损害被告利益。
证据材料六、《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无日新市场的公章。
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二、三、四、五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原告无关,对证据材料六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但认为不能证明日新市场无公章。
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材料五欲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有日新市场的公章并交由自己使用,后归还被告。
因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
实性予以确认。
第三人虽主张已归还原告部分借款,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对于争议问题一原告与日新市场是否存在借款事实。被告认为借款的理由不符合生活经验法则,原告既未证明借款资金的来源,也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给日新市场,并且在《借款协议》上记载的日新市场的负责人是赵平,但赵平既不是日新市场的负责人,也非日新市场的承包人,故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本院认为,首先,在《借款协议》中表明日新市场向原告借款的理由是因缺乏流动资金,且无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而向原告借款,这并非是不合生活经验法则,况且原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较高的借款利率来作为借款的对价;其次,《借款协议》以及《收条》系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而证明借款资金来源的证据仅是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的间接证据,也就是说,原告并非必须提供证明借款资金来源的证据来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第三,作为日新市场的承包人第三人承认是其委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赵平是借款的具体经办人,赵平并非无权代表日新市场向原告借款;第四,日新市场由被告开办系真实存在,且作为日新市场的承包人第三人承认是其委托赵平向原告借款,故即使日新市场无公章也不能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综上所述,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存在借款之事实。
对于争议问题二日新市场的法律性质如何。原告、被告均认同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并经营的市场实体,日新市场虽取得工商的《市场登记证》,但并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民事主体。但原告认为日新市场是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市场实体,是一个可以从事交易等事项的经营主体。被告认为,日新市场既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也不是一个法人的经营机构,仅是一个经营平台和经营项目,没有缔约能力。本院认为,首先,日新市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它是依被告的意志出资开办并隶属于被告的组织。其次,虽日新市场经合法取得工商的《市
借款合同 篇2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
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 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
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
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出借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借款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特别提示:
各方已就本合同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并特别提醒了甲、乙双方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下述条款都已清楚明白,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理解无异议 。
合同各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之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还款方式: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00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如与实际借款期限不一致,则以借据为准。借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为固定利率,即借款月利率为%。
2、日利率=月利率/30。(每月固定按30天计算。)
3、利息的计算
月利息=本合同约定日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采用计头不计尾计算方式)
第四条 还款方式
1、借款利息应按甲乙双方的约定,按月足额支付;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的,应按一个月计算,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还款(大写) 元整
(¥.00元)。其中按月本金 元整,利息 元整。按本合同约定分 个月还清借款。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提前还款
在借款期内,乙方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提前归还本金的,利息按实际使用月数且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收取。
第六条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出借资金系合法所有。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按约定时间发放借款。具体条件:属于信用保证的,应在办理完毕公证手续后放款;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应在办完公证和办理完毕相关登记后方可放款。
3、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借款交付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管理与监控。
5、若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结清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有义务在借款结清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注销相关登记的手续。
6、如果甲方不能按约定亲自办理本条第2项约定的事项,甲方必须委托专人办理本条款约定的甲方应履行的义务并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作非法用途。
2、乙方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有权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需要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自违约之日起自动转为违约金予以扣罚: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内容不真实或与实际不相符的,足以导致甲方权利不能实现的;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3、乙方拒绝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足以导致甲方权利不能实现的;
4、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乙方逾期三天未支付当月利息或乙方逾期七天仍未按时或足额偿还本金的;
6、乙方经营的公司出现经营恶化、面临被查封、停业/行业整顿或被处置资产等情形;
8、乙方在申请借款时,未如实向甲方申报其已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情况的且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足以导致甲方权利不能实现的;
9、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或其他经甲方认可作为担保的资产面临价值降低、拆迁、毁损等情形的,足以影响甲方权利实现的;
10、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二)发生上述任何一条违约情形,则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甲方不再退还保证金,本合同各方同意执行以下条款: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借款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额的 %的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乙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最终导致甲方解除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时,除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至结清日当天)外,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十五天的利息(如果合同到期前十五天内结清,则利息仅需支付至合同到期为止)作为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自借款逾期之日起,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额的 元的违约金;
4、借款合同签订后,若因乙方过错或放弃借款的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当分别向甲方支付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和诚信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乙方在申请借款时,未如实向甲方申报其正在为第三人担保的情况,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一经查实,违约方须向甲方支付 元/次的诚信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且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一经查实,违约方须向甲方支付 元/次的诚信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债务后,如甲方未按约定配合乙方办理注销手续的,则从借款合同到期后第六个工作日起,甲方向乙方交付 元/日的违约金,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解押手续无法正常办理的甲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8、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投资经营的公司需转让、变更,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其损失,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八条 借款逾期的还款顺序
乙方应按下列顺序偿还逾期借款:
1、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律师代理等合理费用;
3、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利息(含罚息);
4、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违约金、赔偿金等;
5、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一)借据
(二)抵押合同
其他:
借款合同 篇4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是新成立的.公司,现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为了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 零 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
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借款合同 篇5
借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信用证:由 银行开出通过 通知编号为 的 信用证。
2.结算收入监管:借款人在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结算收入必须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并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主动从该帐户内扣除。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支取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的款项。
3.抵押: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合同还款的保证。
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的贷款金额为 .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 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合同签订日起 个月。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率 %。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扣除。
5.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金。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为履行本贷款合同所需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
2.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3.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4.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例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
5.保证及时将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7.保证按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 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商品。
3.借款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额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 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 %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开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精选担保借款合同样本
出资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借款合同 篇6
合同范本1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小写)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座落于__________市(县)区(镇)_________路(街)_____号_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号和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一)___年___月___日,金额(二)___年___月___日,金额(三)___年___月___日,金额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万元,共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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